为加强病案复印管理,更好地为住院患者服务,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受理复印申请人的范围: 1、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 二、复印时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及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或保险理赔申请书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严禁将病案交给患者或者代理人或者其他非本案人员。如患者或代理人自己携带病案要求复印时,病案室有权拒绝复印,并将病案扣留,情节严重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复印病案资料经复印人核对无误后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章,病案室复印人员应将患者资料进行登记、备案。 五、复印范围:病案首页、人出院记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其余部分不予复印。 六、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争议时的封存病案复印执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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